借书规则

1.凭证借书,图书证仅限本人使用,借书手续不得代办。

2.遵守图书借阅规则,按时还书,逾期罚款。

3.期刊和工具书一律不外借。

4.借阅书刊应加爱护,不得污损(如撕页、划线、写字、污迹等)、遗失。如有污损、遗失等违规行为,按《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》遗失图书予以赔罚。

5.借出书刊如有特殊需要,本馆可随时索回。


图书借阅册数与期限

  

1.教职工(含离退休教职工)累计最大借阅册数10本,学生读者累计最大借阅册数5本。

2.教职工借期天数90天,学生借期天数30天。

  

相关说明:

续借:续借手续可凭借阅证到各借阅处办理,也可通过图书馆主页在网上续借,续借一次,教职工续借天数为90天,学生续借天数为30天。网上续借时间为到期前7天。

预约:对于借出的图书,可在借书处登记预约,也可在网上进行预约。预约图书是否归还,可通过本馆OPAC联机查询系统进行查询。借阅处对到馆后的预约书一律保留3天,预约者届时不借,将不再保留。预约了而又不需要借的,请尽早告知借阅处,或通过OPAC联机查询系统取消预约,以免影响他人利用。

通借通还:见《通借通还规则》。

节假日规则:寒、暑假期间到期的书刊,系统自动将借期延至开学日后10天(以学生正式上课日为开学日);黄金周期间(如五一、十一)到期的书刊,系统将借期延至正常上班日后3天;不在以上节假日期间到期的书刊不享受节假日规则。


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

图书馆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,是学校财产的损失,也是全体师生读者利益的损失。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,读者必须对学院图书馆流通书刊严加爱护,不得卷折、涂写、污损、撕页或遗失,如有发生,应由借书人按本办法进行赔偿。

一、读者污损书刊处理办法:

1.损坏严重,影响书刊内容完整及使用、保存的,应购原版书刊赔偿,无法偿还原书的,按本办法“遗失书刊”处理。

2.污损书刊,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的,按书刊原价的20%—60%赔偿。

二、读者遗失书刊需按下列标准赔偿:

1.赔偿原版书刊:无论中外文书刊全部可按原版书刊赔偿,赔偿原版书刊需补收书刊加工材料费5元/册。

2.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书刊进行赔偿,需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(多卷图书按整卷图书赔偿):书刊原价(¥)×2 +处理费(5.00)+保管费[(当前年-出版年)×2]。

三、凡按原版书刊赔偿,被损书刊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;如无法购到原版书刊,损坏书刊归图书馆所有。

四、读者因遗失书刊履行赔偿手续后,若能找回原书刊又无污损,可向图书馆申请退回赔偿费。